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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排危整修工程(八至九层)项目

· 2025-03-28

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排危整修工程(八至九层)项目

竞 争 性 比 选

人: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20253


第 一 卷1

第一章招标公告2

1.招标条件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

3.投标人资格要求2

4.招标文件的获取2

5.投标文件的递交3

6.发布公告的媒介3

7.联系方式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1. 总则23

1.1 项目概况23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3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23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23

1.5 费用承担24

1.6 保密24

1.7 语言文字24

1.8 计量单位24

1.9 踏勘现场24

1.10 投标预备会24

1.11 分包24

1.12 偏离25

2. 招标文件25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5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5

3. 投标文件25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5

3.2 投标报价26

3.3 投标有效期26

3.4 投标保证金26

3.5 资格审查资料27

3.6 备选投标方案27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27

4. 投标27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7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8

5. 开标28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8

5.2 开标程序28

5.3开标异议28

6. 评标28

6.1 评标委员会28

6.2 评标原则29

6.3 评标29

7. 合同授予29

7.1 定标方式29

7.2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29

7.3 履约担保29

7.4 签订合同29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0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30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0

9. 纪律和监督30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0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0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1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1

9.5 投诉3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7

评标办法前附表37

1. 评标方法41

2. 评审标准41

2.1报价排序标准41

2.2符合性审查标准41

3. 评标程序41

3.1报价排序41

3.2符合性审查41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2

3.4评标结果4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57

58

第六章 图纸59

第 三 卷6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1

6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3

一、投标函部分65

(一)投标函6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69

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71

二、经济部分72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5

、资格审查部分76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79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1

)项目管理机构82

承诺84

)其他资料86


第 一 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排危整修工程(八至九层)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排危整修工程(八至九层)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比选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重庆市垫江县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整修范围为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8-9层

2.3 工期要求:18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12个月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8-9层的拆除工程、室内土建改造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消防水工程、应急照明工程、火灾报警工程等工作内容。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内容。

2.5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暂估价:747940.74

2.6 标段划分(如有):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获取时间:从2025328日至2025421430

4.2获取方式: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同时发布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垫江发布官网上发布

4.3竞选人可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533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

4.4比选人应于20254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通过公告的形式将澄清或者补遗通知发布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官网、垫江发布官网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5421400分至1430(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咨大厦A座负1楼开标厅。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交易日程安排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比选人将予以拒收。

6. 联系方式

人: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垫江县工农路296号 址: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

人:李老师 人: 老师

话:023-74513774 话:023-6386857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名称

1.1.2

招标人

名称: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工农路296号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23-74513774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

联系人:老师

电话:023-63868576

1.1.4

项目名称

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排危整修工程(八至九层)项目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垫江县

1.1.6

建设规模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2.2款。

1.2.1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2.4款。

1.3.2

计划工期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2.3款。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招标文件及招标人要求

1.3.4

缺陷整改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投标人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所需备品备件清单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并且投标人应免费提供备品备件。

1.4.1

1.4.1

1.4.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

上述第(2)、(3)款信用状况在开标环节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若投标人针对上述第(2)、(3)款的承诺内容与查询结果不符,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投标人是否因有不良行为记分、进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而被限制投标的,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3.1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2项目经理承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3.2.1到岗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3.2.2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2.3项目经理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3.2.4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2)主要管理人员:

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

1)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9月至20252。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印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于2025331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前以书面形式送至比选代理机构处。在2025331日17:00时后,若投标人仍有质疑,招标人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作答。

2.2.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于202541日17:00分前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受邀投标人。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一)报价范围

招标范围,投标人的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价。

(二)报价方式、计价原则

1、本项目设置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747940.74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25462.61元),投标人的总价报价不得超过总价最高限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投标人必须按此金额填报,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投标总价最高限价(如有不一致的),均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二)报价方式、计价原则第1条中规定的为准。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且报价应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规定。

(1)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中标后必须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并不能获得索赔。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位数保留。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3)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专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按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人认真熟悉图纸,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中工程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为准。

2、投标人的招标报价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现场踏勘、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仿古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综合解释及相关造价配套文件,以及现场踏勘情况,人工价格、材料价格各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为固定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行填报,后续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做任何调整,并在投标文中做出承诺,投标人自行考虑各种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3、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3.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

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内。中选后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3.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3.2.1招标人给出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以计列的项目仅供投标人参考,各投标人可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内。中选后以项计列的技术措施项目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3.2.2 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招标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改变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中选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4、安全文明施工费

4.1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文件计取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4.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5、规费:投标人必须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标准进行报价,结算时按相关规定按实计取。

6、税金:投标人必须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标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进行报价,结算时按相关规定按实计取。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均为:4000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单位全称: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5415993010437

注: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公司账户直接转(汇)入。转(汇)款到账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202542日1430分(若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顺延,则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以财务到账信息为准,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排危整修工程(八至九层)保证金

投标人在转(汇)款时充分考虑银行转(汇)的时间差风险。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7.3

签名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除投标人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确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的修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字或盖章。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投标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电子文档(U盘):1份(包含投标文件所有资料的电子版)。电子文档需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单位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电子文档标注和盖章的要求只是为了存档使用,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请各投标人配合标注并盖章。

3.7.5

编制要求

具体要求: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2)经济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3)资格审查部分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排版,原则上应编制目录,但不得将目录编制作为评审因素


装订要求

1.投标文件须装订成一册,并需编制目录,若装订过厚,也可分订成多册。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

2.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文件内签字和盖章须为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3.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的部分,须按其格式填写和提供。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人自备的投标文件袋(箱)。

2.《投标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一起装入投标文件袋(箱)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鲜公章。

3.投标文件袋(箱)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4.如果投标文件袋没有按本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盖章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注:投标文件较厚,上述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箱)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箱)。

投标文件袋可由投标人自制,也可采用盒(箱)装的形式,但需满足相关密封及标记要求。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咨询大厦开标大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A栋负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交易日程安排。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咨询大厦开标大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A栋负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上交易日程安排。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投标文件:

1.宣布投标纪律;

2.宣布开启投标文件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5.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如未按3.4.1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开标现场记录在案,交由评审小组判定;

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公布最高限价;

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当众随机开启投标文件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后送评审小组评审;

10.投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启投标文件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开标会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人数:共5人。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审小组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合格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八章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公示期满后双方签订合同前,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提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如未按时提交,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退还时均为无息退还。

7.4.1

签订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注:本款只适用于首次招标。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支付担保

10.2

项目经理答辩

10.3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重庆鼎发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74513774

10.4

工程量清单

编制说明

/

10.5

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通知》(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1〕211号 )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填报相应的网络管理系统。

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10.6

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1、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85%时提供,如不按时足额提供,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中标人的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

2、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出具保函时,不得修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名称,也不得对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示范文本中付款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否则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最高限价×85%-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红名单中的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为应提交金额的50%;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拟中标人之日起15工作日内

(4)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低价风险担保并取消中标资格。

(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承包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

4、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拟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拟中标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备注:当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未按时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且属于可以延长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期限的特殊情形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期限。

5、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0.7

关于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11

其他

1)招标代理服务费:12000元包干,由中标人承担,各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将此费用考虑进项目成本,但不单列;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分担或承担此部分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方式与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一次性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至招 标代理机构。

2结算原则

工程结算总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变更(及签证)±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违约金(如有)。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选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2、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

根据渝建发〔2018〕29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文件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文件相关规定标准计算。

②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按中选价包干结算。

③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工程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中选价包干结算;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选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QJJ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3、规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4、税金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文)、《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要求执行。

5、变更:

变更(包括签证及新增项目)工程与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变更(包括签证及新增项目)工程与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项的,则按比选时的类似子项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审定);

变更(包括签证及新增项目)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

执行的规范和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并套用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相关配套、修改、调整文件;

材料及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按照业主发出变更通知当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缺项的由比选人、全过程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定;人工价格按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二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变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

3付款方式进度款按月进度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可支付全额银行承兑汇票。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4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通知投标人

2.2.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2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按照本章第2.2款招标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1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承诺书(如有)

3.1.1.2经济部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1.3资格审查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项目管理机构

4)承诺

5)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保函形式的)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或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违反本章第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5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签名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执行

3.7.5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排版,并编制目录,具体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5.1.2 项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在线或到开标现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工作。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或在线(不见面开标适用)提出,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适用于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以外的内容予以否决投标,否则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按《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投标总报价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的85%

[提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

异常情况


招标人代表: 监标人: 主持人 记录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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