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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网挂〔2024〕045号

· 2024-11-05

海口市人民政府 批准,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名称

宗地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

用途

混合比例
(%)

使用年限
(年)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米)

起始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海口市美安科技新城B0421-2 地块

海口市美安科技新城B0421-2 地块

56407.93

工业用地 

100.0

50.0

≥1.0

原则不低于40%

10%≤G≤20%

40

4213.6724

4213.6724

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建筑系数根据(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文件要求,原则不低于40%。公共配套设施:垃圾收集点。 

(二)宗地净地情况:

该地块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土壤无污染,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条件。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开发建设要求

(一)按照《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设定出让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地块名称

拟建项目所属产业

投资强度(万元/亩)

年度产值(万元/亩)

年度税收(万元/亩)

达产年限(年)

海口市美安科技新城B0421-2 地块

用于建设生物医药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

不低于400

不低于 505

不低于 51

6.8


其他准入条件:

/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竞得人须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其他开发建设要求:

1、挂牌成交后,土地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为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10%。 2、根据扩权强区工作指导意见,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应当与挂牌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人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盖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章(6),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还须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该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条件),并严格按照《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本次挂牌宗地按现状出让,用于建设生物医药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项目需符合环保要求。 4、该宗地项目建设采用装配式建造,应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具体按照市住建局要求执行。 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协助开展建筑工地施工围挡标准化提升工作的函》(海施(2023) 125 号),竞得人竞得宗地后对项目地块进行封闭围挡的,围挡设置应符合《海口市建筑工地施工围挡标准化实施指南》规定标准。在该地块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回填)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 5、该宗地须按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进行投资建设。 自项目达产后第 1 年纳税不低于人民币 4300 万元,前2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 8600 万元,前3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 13000 万元,前4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 17340 万元,前5年累计纳税不低于人民币 22000 万元(年亩均纳税额不低于人民币 51 万元),(税收指标完成数额,以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为准。) 自项目达产后5年累计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人民币 21.5 亿元(年亩均产值不低于人民币 505 万元)。 6、竞得人需承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地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录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 7、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已具备开发条件,竞得人承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 10 个月内开工建设(以主要建筑的基础混凝土浇筑为准),项目开工建设后 36 个月内竣工(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为准),项目自竣工之日起 12 个月内实现项目投产(有产品下线,经营收入,医药企业以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项目投产之日起 24 个月内达产。 8、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竞得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未经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发生变动。 9、竞得人本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年期内未经属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进行转让。经同意转让的,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0、竞得人在项目达产时,应主动向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达产评价申请。 11、竞得人应主动配合海口国家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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